生育保險不予支付的范圍
時間:2009-12-14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a) 違反《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b) 因犯罪、自殺、自殘、吸毒、醫療事故等造成妊娠終止的費用;
c) 到零售藥店購買避孕藥品、避孕工具等費用;
d) 依法使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手段生育所發生的除產前檢查、分娩、終止妊娠、治療并發癥發生的醫療費及生育生活津貼外的費用;
e) 嬰兒的醫療、護理、保健等費用;
f) 超出生育保險規定范圍和標準的其他費用。
1) 實施生育、終止妊娠以及計劃生育手術的費用怎樣支付?
參保職工在選定的協議服務機構生育、終止妊娠或治療并發癥的費用,應由職工個人支付的部分,協議服務機構與參保職工直接結算;屬于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協議服務機構如實記帳并與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以下費用由參保職工個人墊付后與經辦機構直接結算:
a) 產前檢查費用;
b) 因生育、終止妊娠及治療并發癥發生的門(急)診費用;
c) 跨區或市外生育發生的生育醫療費以及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d) 急診在非協議服務機構發生的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政策依據:《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和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5〕126號和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6〕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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