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勞動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時間:2009-12-21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重慶市勞動局 重慶市財政局
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于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項目
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渝勞發〔1999〕185號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 〔1999〕28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認真做好轄區內失業保險基金生產自救費、轉業訓練費的清理工作。
二、對借出尚未收回的生產自救費,要采取切實有力的措施抓緊所借生產自救費的回收。借款單位一次性歸還確有困難的,應制定還款計劃,限期歸還。確實無法收回的生產自救費,可以比照財政部《財政周轉金呆帳處理規定》?財預字〔1998〕86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各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要按通知規定,妥善處理回收的生產自救費,并按以下原則辦理:
1、原“兩市一地”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所回收的生產自救費,按回收總額70%并入失業保險基金, 30%作為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的專項事業經費。
2、向重慶市就業服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就業局?借入的失業保險扶持生產自救資金,應將本金和資金占用費上解歸還市財政局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其中70%歸還失業保險基金,30%作為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的專項事業經費。專項事業經費中擬按30%補助各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 70%由市就業局統籌安排使用。
3、由本級留存失業保險基金借出的生產自救費,應將本金和資金占用費歸還當地財政局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其中70%歸還失業保險基金,30%作為本級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的專項事業經費。
4、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按回收生產自救費總額的30%提留的事業經費,專項用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培訓和購置計算機設備等。各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在使用該項費用時,應專題向市就業局報送用款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使用。
四、本通知從文到之日起執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于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項目
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
為貫徹《失業保險條例》,做好失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支出項目調整工作,妥善處理有關問題,現作如下通知:
一、關于生產自救費的處理
已經提取尚未借出和借出已收回的生產自救費,一律并回基金。
對于按規定借出尚未收回的生產自救費,包括沒有按比例提取,直接從基金中借出的生產自救費,轉入“暫付款”科目,增設“以前年度借出生產自救費”明細科目反映,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嚴格按照借款合同清理回收。收回資金的70%并入基金,其余部分作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專項事業經費,用于人員培訓和購置計算機設備。確實無法收回的,可比照財政部《財政周轉金呆帳處理規定》?財預字〔1998〕86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關于轉業訓練費的處理
結余的轉業訓練費并回基金。
按規定使用轉業訓練費形成的固定資產,用于職業培訓的,轉給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職業培訓機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或其他部門使用的?轉給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劃轉的固定資產,由職業培訓機構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繼續用于失業人員的就業服務工作。
三、關于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
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以下簡稱兩項補貼?要列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按照實際發生額,從基金中直接列支,不能按比例預先提取,不得在基金之外設立專項資金。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實際效果和有關憑證,向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機構或失業人員支付兩項補貼。補貼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關于調劑基金支持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
在保證失業保險待遇正常發放和留足必要的后備資金的同時,要繼續加大向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調劑撥付基金的力度,切實保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要注意解決好中央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資金不足的問題。對于欠繳失業保險費的中央企業,要制定撥付資金計劃并會同企業制定逐步補繳計劃,邊撥付資金邊清理欠費。
五、清理生產自救費、轉業訓練費帳戶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當地財政部門,以1998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決算為依據,對生產自救費、轉業訓練費帳戶進行全面清理。
按規定借出尚未收回的生產自救費,要查驗借款合同,并與借款單位核對無誤。對于按規定使用轉業訓練費形成的固定資產,要進行逐一清查,做到產權清晰,帳實相符。在此基礎上,按規定進行帳務處理。
尚未收回或糾正的擠占挪用、違紀違規動用的生產自救費、轉業訓練費,要查驗有關原始憑證、處理決定等資料,與帳簿記錄核對相符后,結轉到“暫付款”科目反映,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清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嚴格履行有關程序,避免資產流失。經過清理,不再保留“借出生產自救款”、“生產自救周轉金”、“轉業訓練費”、“固定資產”、“固定資產基金”等帳戶。單獨設立生產自救費、轉業訓練費銀行帳戶的,要同時取消銀行帳號。
清理生產自救費、轉業訓練費帳戶的工作要在1999年9月20日以前完成,各地要在1999年9月30日前將工作情況報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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